“保命成功”胡云律所辦理涉毒案件, 一審死刑,二審改判死緩!
發布日期:2022-10-24 瀏覽量:...
一、案情簡介。
2020年8月底,被告人彭某、謝某、沈某三人,在彭某承租,沈某居住的房間內吸食毒品,后三人協商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4日,謝某在朋友劉某的介紹下購買了約五公斤制毒原料并交給彭某制造毒品,同日彭某購買了制毒需要的化學材料,并與沈某一起將制毒工具與制毒材料搬運至河邊進行初加工,后將初加工成品運至房間內繼續加工。10月16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房間內將沈某抓獲、在溫江將彭某、謝某抓某,11月23日被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辦案經過:
彭某的母親劉某得知兒子制毒并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后,當場癱倒在地,但是她并沒有因此倒下,并開始四處查詢,希望找到一家辦理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事務所為其兒子進行二審辯護,為兒子爭取一線生的希望。
在經過多方了解、比對后決定委托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為其兒子進行辯護。接受委托后,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指派了專業刑事法律委員會的專業律師做為該案主辦律師。
主辦律師接手案件后第一時間與當事人進行會見,了解案情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同時,查閱案件材料,進一步了解全案情況。
結合本案證據材料、一審筆錄及對彭某本人的詢問對本案有了更詳細的了解。后我所專業刑事法律委員會就本案召開專案會進行商討,商討本案的辯護思路和辯護策略,經主辦律師詳細介紹案情后,專委會通過商討得出:本案一審判決罪名沒有異議,但對彭某量刑過重;根據彭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判斷,可得知其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適用死刑且立即執行的情形,針對專委會討論結果,主辦律師向二審法院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一、從查獲涉案毒品的狀態來看,其中1814克毒品屬于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定混合物而非甲基苯丙胺晶體,同時毒品還屬于半成品的提純狀態,還需要后期加工處理,尚未流向社會,未造成嚴重后果;
二、彭某具有當庭認罪、初犯等從輕處罰情節,足以說明其已經認罪悔罪,不屬于主觀惡性深的情形,根據我國目前嚴格謹慎的死刑適用制度,彭某可以不適用死刑;
三、根據我國適用死刑的形勢政策和《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精神彭某不屬于毒梟、職業毒販、慣犯等主管惡意深、人身危害性大、罪行及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也不具有武裝掩護、暴力抗捕、涉黑涉惡的情形,雖罪行嚴重但不至于處以極刑;
四、通過類似司法實踐案例對比分析,彭某并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情形,可以適用死緩或無期徒刑。故希望二審法院審判時予以綜合考量,對彭某進行改判。
三、辦案結果:
開庭前主辦律師就彭某涉案情況積極與法官溝通交流,表達我方的辯護意見,此后,二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本案,開庭后主辦律師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并在庭審中向法官充分的表達了我方的辯護意見。最終,二審法院采納我方辯護意見,認為彭某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可留有余地,改判彭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自此,本案辯護取得圓滿成功。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刑事專委會
2022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