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訴!胡云律所為當事人進行罪輕辯護獲得成功!
發布日期:2022-12-06 瀏覽量:...
一、案情簡介:
2019年3月,家住成都市成華區的李某,為了生計與他人一起創辦了小型貸款咨詢公司,因為疫情原因公司發展的并不順利。一日,李某看到網上有一條提供貸款精準客戶信息的廣告,就加了對方的微信,隨即購買了相關信息。李某為了驗證信息的真實性,撥通了幾個電話,發現信息都是不準確或者是不能夠使用的。后因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隨后提請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25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后,李某轉輾反側、夜不能寐,始終放心不下自己的案子,還是決定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李某來到我所進行交談后,當即委托四川胡云律師事務為其進行辯護。
二、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我所立即開展了相關工作,指派了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的主辦律師第一時間與當事人進行了會談,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并立即向檢察機關提交相關手續,請求查閱案卷材料。
主辦律師通過閱卷和與當事人李某溝通交流,對案件有了詳細的了解,在溝通過程中當事人向主辦律師反饋自己有過立功的情形,但是因為他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在意這回事,偵查機關一直也沒有將這一重要線索附卷,主辦律師敏銳的意識到立功情形對李某的定罪量刑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于是主辦律師通過數次與檢察院溝通協調,終于將李某立功的證據予以核實,經與事務所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團隊一起討論一致同意為李某爭取不予起訴,辯護意見如下:
一:從現有的證據來看李某確有購買過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但案涉數量為2000條,犯罪情節輕微。
二:李某有立功表現,且存在初犯、坦白的情形。
三:李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沒有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李某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的用途時用于拓展業務需要并非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倒賣給他人,也未從中獲利,其不具有主觀惡意,對社會影響很小。
2022年11月24日,檢察院召開聽證會,就本案是否符合不起訴條件進行聽證,聽證會上主辦律師就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一案,符合不起訴條件進行了充分論證。
三、辦案結果:
主辦律師與主辦檢察官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訴的書面辯護意見,聽證會上聽取了人民監督員對本案的看法,辯護人發表了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書面意見,人民監督員一致認為本案可以對李某不予起訴,聽證會結束后,檢察院采納了我方的辯護意見,檢察院認為,李某犯罪情節輕微且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李某具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最后決定對李某不起訴。自此,本案辯護取得圓滿成功!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
2022年12月1日
后附:不起訴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