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律所為危險駕駛罪成功辯護——不起訴!
發布日期:2022-03-03 瀏覽量:...
一、案情簡介
甲某(化名)某日凌晨飲酒后駕車,被執勤民警擋下,經呼氣測試和血樣鑒定,結果顯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達危險駕駛罪標準,隨后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案偵查,同日,被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甲某隨即開始四處打聽,希望能找到一位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為其進行辯護,經朋友介紹,甲某來到了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我所主任胡云律師親自接待了甲某。在與胡云主任律師的交談中,胡云主任豐富的刑事案件辦理經驗以及直切痛點般的觀點深深折服了甲某,也給甲某打下了一劑強力的鎮定劑,甲某數日以來緊繃的神經終于逐漸松弛下來。最后,甲某選擇了委托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為其進行辯護。
二、辦案經過
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了刑事辯護律師在胡云主任的指導下主辦該案,主辦律師立即向公安機關提交了相應手續,并與警官進行了初步溝通,但由于案件處于偵查階段,證據材料等仍需保密,主辦律師只能耐心等待偵查終結。當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主辦律師立即到檢察院閱卷并與檢察官交流了觀點,表達了希望檢察院能不起訴的想法,但檢察官并未透露檢察院是否會起訴。隨后,主辦律師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形成了以下辯護觀點:第一,甲某系初犯,之前沒有過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第二,甲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第三,甲某乙醇濃度較低,犯罪情節輕微,且無其他應當加重處罰的情節。綜合以上觀點,主辦律師形成了書面的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同時,主辦律師還查閱到大量的類案文書,即檢察院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不起訴。于是主辦律師將不予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和類案文書一起提交給了檢察院,并和檢察官進行數次溝通以確保讓檢察官重視我們的法律意見。
三、辦案結果
檢察院認為,甲某雖然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乙醇濃度較低、坦白、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無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甲某不起訴。自此,甲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獲得了成功的辯護。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專注于各類刑事案件,具有豐富的無罪辯護、罪輕辯護經驗,致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刑事專業委員會
2022年3月3日